support是《美国宪法》第六条和第十四修正案的用语。
从解决行政争议来看,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其纳入立法目的之中,意在突出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但其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依然没有明显体现出解决行政争议的色彩。三、行政复议立法目的条款之体系化重塑 虽然《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监督行政维护权益的立法目的,解决行政争议是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以增设,但正如学者对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增设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的描述一般,原法未规定这个内容,并不为错,因为这是不言自明的。
本质上来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⑤因此解决行政争议原本就是行政复议制度所应有的属性。在价值层面,先预设出监督行政维护权益解决行政纠纷三者之间体系化的关系,由此对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表述作出科学的设计,并将立法目的条款的内容,扩散到具体的规范条款之中,以发挥立法目的对立法过程体系化的方向控制。基于这样的一种现实,很多学者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加以研究,但就其内容不难发现,他们多是立足于规范内的分析,力图形成一套相互协调、圆融自足的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体系。一方面,为了追求纠纷解决的妥善性一次性及迅速性,往往要求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拘泥于法定形式,在程序的设计上,纠纷解决倾向于在很大程度上摆脱来自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要求的形式拘束性,以最大限度地追求纠纷在实质意义上获得妥善解决的必要条件,而且,为了真正解决纠纷而积极支持法官的裁量或创制法的活动,这有可能与传统的严格形式性合法审查相冲突(13)。党对立法的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当然,我们并不是反对将监督行政维护权益解决纠纷三者同时安放在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之列,而是说,需要以一种理性上的智慧,对三者的关系进行恰当地安排。究其原因,作为政府的国务院无疑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力和推动作用。许崇德教授是负责起草八二宪法国家机构一章的专家,以其对该部分的熟悉程度及对宪法的透彻理解,不可能看不到《立法法》的规定。
(六)审查目的不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律案审查的目的是为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治统一、提升立法质量、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从根本上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实现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笔者之见,根据体系解释与互文解释,《宪法》第62条第12项应与序言、第5条作一致解释,《立法法》应与宪法相一致,备案审查的对象应包括法律在内。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该法第三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其中第35~37条具体规定了包括法律委员会在内的各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郑贤君.作为政治审查的合宪性审查[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8(5):508.肖蔚云教授和许崇德教授都否定地方人大享有宪法监督权,其理由都是宪法已明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专属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且监督宪法实施是与宪法解释联系在一起的,而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实践中,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分别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前两种观点都已尘埃落定,唯有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尚需辩明。
立法监督属于人大监督,在狭义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在广义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程序不合法是指制定主体、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1月20日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9条、第100条明确专门委员会事后审查的职责,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明确了专门委员会有审查司法解释的职责[3]。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了包括法律委员会在内的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但对其性质和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是联系在一起的,《宪法》第67条第1项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意味着没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就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大常委会属于同一机构,二者是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全国人大既可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也可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径行修改。
许崇德,胡锦光.关于地方人大是否有宪法监督权问题[J].人大工作通讯,1996(2):12。由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已经建议有关方面提出议案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34],而法律制定包括立、改、废,故该废止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废止其所制定的前法,既属于立法行为亦属于落实备案审查结果之举措。《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所有国家机关不得援引、执行、适用,普通公民也不得依其提起诉讼。但是,宪法序言和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提供了事后备案审查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依据[22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亦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4]截至2017年12月上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宪法解释的权力,则其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前已述及,《全国人大组织法》已经规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违法,作为专门委员会之一的法律委员会,可据此运行事后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权。关于备案审查的性质,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宪法监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抽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地方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从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来看,专门委员会具有五项职能:审议权、提案权、审议质询案权、审议提交的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权,以及调查、研究和拟定意见权。
立法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比宪法,《立法法》、实务界、学界、媒体报道互为矛盾之处,可见一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25]许崇德.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遵守执行[M].许崇德自选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42. [26]刘嫚,程姝雯. 揭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设的宪法室:它将让宪法长出牙齿、走进现实[N].南方都市报,2019-02-17(5). [27]《立法法》第99条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首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据立法程序综合各方意见,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备案审查中之角色,亦需进一步明确。
五、结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律案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都旨在维护宪法权威。令人困惑的是,许崇德教授对《立法法》的评价是:但《立法法》仍有不足之处,那就是该法没有涉及对于政治行为的合宪性审查,而仅仅限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且,即使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亦只限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而没有对法律的审查作出决定。
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所幸的是,沈春耀同样一身二任,既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又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备案审查报告可表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参与。
法规备案审查室认为,杭州市制定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属于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废止通常是对已经过时的、不适应情势变化的,以及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终止。第三种观点认为,备案审查制度是一种立法监督[15]。三是宪法第99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宪法遵守和执行不属于宪法实施监督,而属于立法监督。
由于制定主体不合法,因而属于违背反法定程序。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327.报告中的内容表述与实际的审查范围不完全相符,实际的审查除前述规定外,还包括经济特区的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例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宪法》第67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此即为尊重宪法[29]。1983年,彭真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怎么工作》一文中指出:专门委员会是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
[24]《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与《宪法》第62条第12项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普通公民不能成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只有全国人大代表才有资格。